杨世洪1972年12月~1977年任解放军一军三师九团战士,副班长,解放军一军三师文化科创作员,九团政治处报道员;1977年4月~1978年9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组织部干事;1978年9月~1982年8月任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员;1982年8月~1983年12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组织部干事;1983年12月~1992年8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,区委宣传部长,兼区委党校校长;1992年8月~1997年8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,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,区长;1997年8月~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书记,区人民政府区长;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书记,区人大常委会主任。1997年12月当选为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后曾任武汉市委常委,市总工会主席,市公安局党委书记,市委政法委书记,市公安局局长等职。2003年被免去职务,接受组织调查。2003年12月19日,被依法罢免武汉市人大代表资格。2004年1月1日杨世洪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1月15日被逮捕。2005年,杨世洪因贪污,受贿,挪用公款,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。
2005年6月3日,原武汉市市委常委,政法委书记,公安局长杨世洪等人贪污,受贿,挪用公款案在湖北省黄石市一审宣判,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,受贿罪,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杨世洪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;以贪污罪,受贿罪,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袁明藻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;对两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,上交国库。法院审理查明: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,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,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之便,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.96万余元人民币,杨世洪分得184.38万余元。1994年至2003年间,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政府区长,江岸区委书记,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,武汉市委常委,市政法委书记,市公安局党委书记,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贿赂211.5万元人民币,1万元港币,10.1万元美元和价值51.108万元的两套住房。1996年10月间,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,收取利息二人私分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世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大肆侵吞,挪用公款,收受,索取巨额贿赂,情节严重,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杨世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,同时能够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它案件,主动退还全部赃款,赃物,有悔罪表现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以杨世洪犯贪污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;犯受贿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;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。省高院经二审,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,充分;对杨世洪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但二审期间,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,具有认罪悔罪表现,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,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,挪用公款罪的判决。